(第2款)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4]本文的写作始于2016年底,在本文写作之际,对《条例》的翻译与评论仍然较少。相反,重要的在于将权利还原到具体的语境与社群中,在具体的语境与社群中判断人们的预期与权利的边界。
[21]就更正权而言,《条例》规定:数据主体应当有权从控制者那里及时得知对与其相关的不正确信息的更正。(d)准确性原则:个人数据应当是准确的,如有必要,必须及时更新。[84]最后,普通人也不太可能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对隐私政策的阅读与理解,正如一项研究所指出的,一个美国公民,如果要阅读所有访问网站的隐私公告,那么他一年可能需要花费高达244个小时的时间。[87] 四、数据隐私的重新思考:消费者预期与风险规制 对于隐私人格权保护与财产权保护的弊端,《条例》并非完全无视,如果我们再次全面分析《条例》,会发现其中有些条款其实提供了解决传统隐私保护的一些方式。[93] 相比上文提到的数据隐私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保护,可以说《条例》所包含的消费者预期与风险规制进路更为合理地回应了网络与大数据社会中的隐私保护。
通过对赋予数据主体的数据隐私权的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权利同时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特征,其边界并不清晰,也并不一定能实现立法者所期望实现的目的。在大数据时代之前,全球范围内的隐私规范主要在于让人们自主决定是否、如何以及经由谁来处理他们的信息,具体来说就是告知和许可公式化系统来设定隐私条款。[作者简介]孙也龙,男,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虽然最小意识患者的恢复可能性要稍大于植物状态患者,但这种可能性仍是很小的。正如Lambert案判决所述,虽然人工维生在构成不合理顽固(即人工维生已不符合客观最佳利益)时可以被终止,但是不能仅根据不合理顽固来说明继续医疗失去了其合理性,而应综合考量医学的(客观的)和非医学的(主观的)因素从而做出决定。那么,在患者丧失了决定能力时,如何确定其关于是否终止人工维生的意愿?就此问题,美国于1969年发明了预先指示(或称生前预嘱),即一种表明将来丧失能力或者无法交流时自己的医疗意愿的法律文件{4}60,随后美国每个州都制定了关于预先指示的法律。预先指示的作用是将患者关于人工维生的决定固化下来以备将来患者丧失决定能力之用,故各国(地区)立法均对其设置了较严格的形式要求。
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的预先指示立法皆明确要求书面形式。大法庭指出,患者才是医疗决定过程中的首要当事人,其意愿在决定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即使在患者无法表达其意愿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根据欧洲理事会《关于临终情形下医疗决定程序的指南》,患者可通过任何先前表达的意愿参与到决定过程中,该意愿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向亲友表达。
[5]《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规定:1.任何人的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美国的最小意识判例中,法院皆强调对患者的拒绝意愿的证明必须达到清晰和令人信服的标准[20],而只有患者预先指示才能达到此标准。最常出现的质疑在于患者先前表达的随意性及时间性。在Lambert案中,几位兄弟姐妹关于患者先前表达的内容符合他的价值观念的证词帮助法院认定了患者妻子转述其先前表达内容的真实性。
在客观病情的考量方面,如果患者为无恢复可能的持续植物状态,则法院倾向于认定继续人工维生不符合患者客观最佳利益。就所掌握的国外判例,法院都会强调,根据确切的医学证据,案例中的持续植物状态患者已毫无恢复之可能。可见,对于代做决定所应遵循的规则,比较法上是有共识的,即替代判断(substituted judgment)规则,其含义是允许代决定者尽可能准确地确定无能力的患者在假定有能力的情况下他或她将做出什么样的医疗决定。同样,在意大利著名的Englaro案中,米兰上诉法院认为对患者意思的判断包括他们的先前的陈述,或他们的个性、生活方式和信仰,以符合他们对人的尊严的看法{5}100,意大利最高法院对此予以了肯定。
正如Conroy案判决所强调的,即使最小意识患者功能受限或他的预后渺茫,也并不意味着他将无法享受剩余的生命,也不意味着死亡符合他的最佳利益[15]。而如果患者是更加严重的持续植物状态,则法院对患者主观因素的考量标准就较低。
综上,比较法上对预先指示皆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形式和程序要求,这使得预先指示具有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明力[7],也促使患者必须在对是否终止维生医疗进行深思熟虑之后再订立预先指示,且有助于各相关方遵行预先指示。例如著名公益社团组织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旨在向全社会推广尊严死的理念以及生前预嘱的使用{2}。
2013年他的主治医师Kariger发动合议程序。在另一起英国判例中,法院注意到处于最小意识状态的患者DJ在看到妻儿靠近病床时会面露微笑,在妻子为其梳头和儿子为其读报时他也会露出笑容,以及其他一些意识行为,在评价患者最佳利益时,法院强调DJ的家庭生活是最亲近的和最有意义的一种,这对我的评价具有重大影响[19],该法院最后驳回了医院关于不给予人工维生的请求,英国最高法院在终审中肯定了前述判决理由。2014年1月31日,兰斯大学医院、Lambert的妻子与侄子向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Kariger又咨询了6位顾问医师的意见,Kariger以及5位顾问医师赞成终止医疗。相反,如果Lambert订立了预先指示,那么医师根据该预先指示终止人工维生只是执行了患者自己的决定。由于K并没有订立预先指示,该判决实际上认可了照管人的替代判断。
再如,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的判例中,年近80岁的K从2002年起进入植物状态,但曾口头表示不希望靠胃管输送营养维持生命,其照管人据此切断了胃管,最高法院认定中断植物人的营养输送不负刑事责任{12}158。至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时,其认为之前的评估已相当久远(审理前的两年半),故重新委托专家组评估,而新的评估显示患者已处于植物状态,其脑损伤呈不可逆转性,已无法与周围环境进行交流,据此法国最高院判决继续实施人工维生构成不合理顽固,欧洲人权法院亦予以认可。
患者预先指示在主观方面占有首要地位。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顾晋也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在全社会推广尊严死,让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这一议案已被列为正式议案{3}。
在Lambert案中,欧洲人权法院指出,在患者没有订立预先指示的情况下,比较法上存在关于最终决定的多种安排,但是,不论由谁最终决定,都必须追寻患者的可能意愿。不得故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6] Matter of Storar, 52N. Y.2d363(1981). [7]关于预先指示/生前预嘱的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证明力,参见Cruzan by Cruzan v. Director, Missouri Dept.of Health, 497U. S. 261(1990). [8]Court of Protection Practice Direction 9E, paragraph 5. [9]Aintree University Hospitals NHS Foundation Trust v. James[2013]UKSC 67. [10]MD HEALTH GEN§5-605(c)(2). [11]ECHR. Lambert and Others v. France(2015). [12]Airedale NHS Trust v Bland[1993]A. C.789(1993). [13]Superintendent of Belchertown State School v. Saikewicz, 373Mass.728(1977). [14] Cruzan v. Harmon, 760S. W.2d408(1988). [15]In the Matter of Claire C. CONROY, 486A.2d1209(1985). [16][2011]EWHC 2443(Fam). [17][2011]EWHC 2443(Fam). [18][2011]EWHC 2443(Fam). [19]England and Wales Court of Protection, Case No: 12208517. [20]此标准是美国民事案件的最高(证明)标准,参见:Hunter v. Hunter, 484Mich.247,265(2009). [21]In re Martin, 450Mich.204(1995). [22]In re Martin, 450Mich.204(1995). [23]Matter of Edna M. F.,210Wis.2d557(1997). [24] Matter of Edna M. F.,210Wis.2d557(1997). [25][2011]EWHC 2443(Fam). [26]In re Fiori, 543Pa.592(1996). [27] In re Fiori, 543Pa.592(1996). 【参考文献】 {1}汲东野.法律空白处的尊严死[EB/OL].http: //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3-08/07/content_4737968_2.htm.2015-10-17. {2}杨慧,李亚红,朱东阳.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成立:让病患尊严死[EB/OL].http: //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7/31/c_125097663.htm.2015-10-17. {3}姚丽萍.人大代表提让生前预嘱具备法律效力成正式议案[EB/OL].http: //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2_03/31/13590757_0.shtml.2015-10-17. {4}Bryan A. Garner et al. Black?s Law Dictionary(Ninth Edition)[M]. St. Paul: Thomson Reuters, 2009. {5}Stefania Negri, Jochen Taupitz, Amina Salkic, AnnaZwick. Advance Care Decision Making in Germany and Italy[M]. Heidelberg: Springer, 2013. {6}Martin Cheuk-hang Ho. The Future of the Law onAdvance Directives Refusing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in Hong Kong[J]. Hong Kong Law Journal, 2012,42(2). {7}《制定我国持续性植物状态诊断标准专家讨论会》会议纪要[J].急诊医学杂志,1996(2). {8}《关于修订我国持续性植物状态(PVS)诊断和疗效标准》专家会议纪要[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02(4). {9}冯建斌.植物状态和最小意识状态的诊断及康复治疗[J].中国临床康复,2004(19). {10}张洪铭.韩国大法院首次批准尊严死[J].法制资讯,2009(6). {11}林元相,徐如祥.最小意识状态的定义、诊断标准及临床鉴别[J].中华神经医学杂志,2005(2). {12}郑冲.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与病人处分相关的最新判决[J].比较法研究,2010(5). 【期刊名称】《东北师大报(哲学社会科学报)》【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2 进入专题: 终止人工维生 预先指示 替代判断规则 。
因此在这类型的判例中,法院对患者主观因素的考量标准显然比最小意识判例的低。[14]同样,在Lambert案中,Lambert的持续植物状态之病情经权威医学诊断确已不可逆转,在这种情形下继续实施人工维生医疗就不符合患者的客观最佳利益,即构成了法国法上的不合理顽固。虽然Lambert案中的争议之一是患者以预先指示以外的其他形式表达之意愿的效力,但这反过来说明了预先指示在终止人工维生制度中的头等重要性,也暗示了引起本案的部分原因在于Lambert未将自己的意愿通过预先指示的形式固定下来。首先,Kariger与患者家庭召开了两次会议,妻子Rachel和6位兄弟姐妹赞成停止人工维生,而父母和2位兄妹要求维持之。
就所掌握的判例来看,法院皆认为终止人工维生不符合最小意识患者的客观最佳利益。但是,在比较法上,除了强调植物状态患者完全丧失意识,还要求患者应当没有恢复的可能。
通过预先指示,患者在失去决定能力时仍能自己决定医疗事务。我仅在以下情形下做出此评论,即初审法官已经认定Nancy的病情已经没有好转的希望。
如果患者先前的非正式的表达是未经成熟考虑的戏谑之语或冲动之念,那么以这种表达作为终止人工维生这一重大行为的唯一决定因素,确实不甚妥当。{7}95植物状态持续一个月以上者称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tent vegetativestate, PVS){8}241。
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于2015年6月5日对Lambert v. France案做出的判决,此案是该法院第一次被要求对终止人工维生的议题做出裁断[2]。因为仅有生存而没有任何生命质量(哪怕是最微弱的,如下文所提到的最小意识状态患者),就谈不上什么利益。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01a条第2款规定具体的论据包括患者先前的口头或书面表达、道德或宗教信念和其他个人价值观念。在Lambert案中,欧洲人权法院也做了类似区分,一方面考虑了患者的妻子及一位兄弟关于患者的先前口头表达的证词,另一方面也考虑了患者其他几位兄弟姐妹关于此口头表达的内容符合患者的个性、价值观的证词。
然而我国法学界对该议题的理论研究尚不充分,本文以Lambertv. France案为契机,拟对终止人工维生的法律规则从比较法角度予以分析,期望对我国将来立法及司法应对提供理论支持。再如,在韩国首例终止持续植物状态患者的人工维生的判例中,韩国大法院提出了终止的要件之一是有关患者意识和生命的重要生体功能的丧失已经无法恢复{10}47。
纵观人工维生的国外判例,患者的病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持续植物状态,二是无能力但有意识状态或称最小意识状态。持续植物状态之患者,本已经完全丧失意识,如果此状态为不可逆转或没有丝毫恢复的可能,那么此时应考虑的问题就不是终止人工维生是否符合患者最佳利益了,而应当是继续施加人工维生是否符合患者最佳利益。
在通常情况下,被施予人工维生的患者因严重病情已失去了决定能力,判例法上的情形也大都是患者已丧失了决定能力从而发生是否应终止人工维生的争议。此案的患者为持续植物状态,没有订立预先指示,也没有任何的先前口头表达(可能是因为该患者受伤时仅为20岁),患者母亲仅依据儿子对生活的热爱就认为儿子应当希望撤除其维持生命的胃管[26]。